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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07月29日 09:04:24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阅读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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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河北砂石矿权审批权力收回至该省自然资源厅

 

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采矿权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

下发之日起,河北省采矿权人不得再以审批权限调整为由申请采矿权延续2年。

认真核查采矿权延续有关情况。

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界满前,未向省厅提交齐全的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按照2018年《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业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市县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至省自然资源厅,期间部分矿业权人以审批权限调整、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为由申请矿业权延续2年。

经过一年的过渡期,市县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至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已完成。《通知》规定,为严格矿业权延续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人不得再以审批权限调整为由申请采矿权延续2年。

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该规定的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采矿权人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核查申请(以收文回执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为证),但由于政府或部门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

通知原文如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现将采矿权延续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采矿权延续2年有关规定

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采矿权人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核查申请(以收文回执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为证),但由于政府或部门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业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规定,市县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至省自然资源厅,经过一年的过渡期,该项工作已完成。为严格矿业权延续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人不得再以审批权限调整为由申请采矿权延续2年。

二、认真核查采矿权延续有关情况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出具核查意见外,还需核查以下内容: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申请延续,欠缴采矿权价款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欠缴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企业利用其勘查资料增加的资源储量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1〕636号)核查是否应该缴纳。按照上述规定应该缴纳的,应在核查意见中明确欠缴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按照上述规定不应该缴纳的,说明价款处置的依据及欠缴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提示申请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含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使用费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骑缝章)。

(三)是否列入地方政府矿山关闭退出计划。列入关闭退出计划的,应说明依据文件及关闭退出时间。

(四)提醒制度落实情况。提醒该采矿权延续的通知文号、送达方式及时间。

三、有关要求

(一)依法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延续前,采矿权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先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采矿权延续。

(二)采矿权申请人应当为营利法人。采矿权人为非营利法人的,应在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营利法人。申请注册新营利法人的同时,应注销原采矿权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利法人应与原采矿权人为同一出资人,并承诺履行原采矿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三)实行采矿权延续提醒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双创双服”“三提升、三深化”要求,履行辖区采矿权延续提醒责任,积极为矿山企业搞好服务,从河北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平台下载采矿权信息,建立采矿权管理台帐。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界满的1年前,提醒辖区采矿权人提前编制采矿权延续资料;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界满的3个月前,提醒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界满的30日前向省厅提交齐全的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提醒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采矿权人,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有关提醒资料要存档备查。

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界满前,未向省厅提交齐全的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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