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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开始

2025年11月14日 14:04:15      来源:东莞市伟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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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即将开始施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新规定予以严格,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秩序。

制定依据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互联网广告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这意味着此前颇受争议的“推广是不是广告”终于有了说法——推广是广告。

同时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目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界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也就意味着,从今年9月1日开始,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都将受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和监管。

   付费搜索结果要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不少网友都有这样的体验:感冒了,想知道,在搜索引擎里输入感冒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上述情况,都属于付费搜索,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中老年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省广告监管处处长杨序清介绍,此次《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目前,不少搜索引擎已将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字样。杨序清表示,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有的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有的一点关闭按钮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这些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让网友们抱怨连连。

根据《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讲有这么五类:(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有的时候展现是一个商品服务文字或者图片,或者视频,但是你点开之后,它是链接到一个目标网站,其目的是为了商品或者服务。这种形式是互联网广告。(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有的时候进入邮箱后有很多邮件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规定,不经本人同意是不能发送的。(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比如说像搜索服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电子商务平台当中垂直搜索的付费搜索广告,是以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这属于付费搜索广告。(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说我们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之后,有很多商业展示性的广告,这种形态比较明显。但这里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对产品的材质、成份、功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说明,这类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注“广告”,可是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的有些广告还没有标明,《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广告法》里面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对广告明显标注“广告”两字。现在在传统媒体的广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不一,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这次《暂行办法》里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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