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15日 14:29:06 来源:杭州海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9
对VOC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RTO燃烧装置如果进口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此时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需按3%含氧量进行折算,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通过监控RTO燃烧装置的运行温度、停留时间等关键参数,保证 VOCs 有效去除。
氧含量折算:
进入VOCs 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如下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标准还有如下描述:进入VOCs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正常工况下RTO燃烧温度不得低于760℃;
——正常工况下RTO停留时间不得低于0.7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