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中科检测作为净水器水效标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具备CMA和CNAS资质认可,净水器生产企业可用于办理涉水证、水效标识认证、涉水产品备案等多种用途。
水效标识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中文名称"水效标识";
(二)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三)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四)产品规格型号;
(五)水效等级;
(六)水效指标;
(七)依据的水效强制性标准编号;
(八)水效信息码。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水效检测并出具报告。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中科院中科检测顺利通过水效标识检验检测实验室备案),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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